外专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学校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暨外【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外专项目经费的基本开支范围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生活费、专家工薪 / 专家补贴 / 专家咨询费(讲课费)。
1.专家交通费:指外国专家本人因来华工作产生的在国(境)外出发地(返程地)和中国的入(出)境口岸之间的国际机票或其他交通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内城市之间或市内因工作需要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乘坐国际/国内航班,火车、高铁/动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和市内出租车费。外国专家应根据专家层次、健康状况、工作需要,在可靠、便利、节俭的原则下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及座位等级。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有特殊健康状况及其他紧急或不可抗拒原因的,可自主选择交通工具及座位等级,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时,原则上应不超过飞机公务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可做网报单,凭专家护照个人信息页及入境章页、往返登机牌、机票订单报销。返程登机牌可让专家拍照再打印出来,来程登机牌必须提供原件)。
2.专家生活费:指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实际发生的租房(住宿)费,参照外宾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有特殊健康状况及其他紧急或不可抗拒原因的,住宿费可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在校内住宿,安排的校外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长期租房居住的,凭租房合同及合规发票据实报销。
3.1专家工薪:指学校与外国专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等方式约定的工作报酬。对于单次来华工作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外专,学校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资助其工薪。专家工薪在约定时不应包括专家交通费、专家生活费或其他外专项目经费基本开支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3.2专家补贴:指在学校从事短期(连续在华工作90天以内)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工作协议的外国专家在华期间获取的生活补贴。专家补贴按外国专家在国内执行项目天数发放。教授及以上职称资助标准1000元/天,副教授900元/天,其他人员800元/天,凭专家本人签字的《暨南大学外国专家薪酬/补贴收据》报销。需提供专家在校期间每日工作安排,工作安排应加盖单位公章。
3.3专家咨询费(讲课费):指未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专家,因从事咨询、讲座、授课、技术服务等劳务取得的临时报酬。教授及以上职称资助标准3000元/次,副教授2500元/次,其他人员2000元/次,凭专家本人签字的《暨南大学外国专家薪酬/补贴收据》报销。需提供专家每场讲座的时间及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专家工薪、专家补贴、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给予资助。
2、报销专家工薪、专家补贴、专家咨询费(讲课费)需填写支出凭单,附上有专家本人签领的《暨南大学短期外国文教专家薪酬/补贴收据》,下载地址:财务处官网-下载中心-财务报账。报销人还需登录“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薪酬个税管理系统-委托清单列表”,模板选择“劳务费-其他(应发-现金)”进行网上做单导盘发放补贴、讲课费及薪酬。有国内银行卡的外国专家可直接在财务系统上做网报单。
3、所有获批的引智项目请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前请登录外事工作服务系统进行外籍人员备案(短期国境外专家来访备案-创建新申请),填写后下载来访专家备案表和工作经费核算报告。系统中上传学院签章的备案表完成提交,并将核算报告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项目科(行政楼711)盖章。
4、外专项目需严格按照项目获批专家和执行期执行,不得随意变更专家和超期使用。若因特殊原因需更换专家,需提前向国际处报批。
5、外专经费仅限用于基本开支范围,不可报销餐费、礼品费、外专签证等其他超开支范围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