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公临时出访需提前公示并提供公示结果的通知 (重发)

2023-02-20 国际交流合作处中文网站

校内各单位:

        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因公临时出访的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文),以及教育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意见》(教外厅[2015]1号),因公出访团组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政策,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访的管理,保证我校师生员工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出访申请人在提交出访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确认的事前公示结果;出访结束后提交由所在单位确认的事后公示结果。未按要求公示公开的,我处不予审核报批。

        公示模板请见附件:

附件1:事前公示模板.docx

附件2:事后公示模板.docx

 

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