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短期国(境)专家来访备案管理规定

2026-05-09

一、规定中所指的短期国(境)专家,是指已持有入境签证,到访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和讲座等学术活动,且在我校停留不超过90日的。

二、邀请外国专家短期来访应遵循“按需邀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应根据学校重点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能够实质性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科研发展,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为学校的整体发展服务。

三、邀请的外国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3.来校讲学的讲授内容明确充实,符合我校教学的规定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4.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四、备案范围包括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外国籍专家,在境外工作的中国籍专家以及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港澳台居民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短期国(境)专家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其他单位或个人邀请国(境)专家来校开展教学、科研和讲座等学术活动须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六、按照“谁邀请、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邀请单位在外专来访前至少7个工作日学校门户履行短期国(境)外专家来访备案手续通过“学校门户-外事工作服务系统-短期国(境)外专家来访备案”,完成事前备案后方可按计划开展活动。

七、对学校涉外的各级各类校园文化、学术活动实行“分级审批、分类报备”的管理办法,建立部门联动审批制度,由学院党委、社科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方可启动。

八、外国专家来访活动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费用的报销工作,报销时须提供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的《暨南大学国(境)外专家工作经费核算报告》。

九、港、澳、台地区专家短期来访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