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聘请原则
(一)本办法中所称的长期外国专家,是指来校工作90天以上的外籍专家或教师;
(二)所聘长期外国专家应为聘用单位教学或科研工作急需人才;
(三)所聘长期外国专家原则上不超过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无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或案件;超过中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专家,如确需聘请,需报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并确保该长期外国专家已购买涵盖中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
第二条 长期外国专家类别及资历要求
(一)专业类教师,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
(二)语言类教师,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第二章 长期外国专家聘请程序
第三条 申报指标及名额分配
(一)申报指标。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校内通知”发布相关聘请通知,有聘请计划的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于通知规定时间内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
(二)名额分配。根据各单位长期外国专家申报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国际交流合作处对长期外国专家名额进行分配,并及时将分配情况通知各单位。
(三)如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聘请的高层次海外人才或各学院自主聘请的长期外国专家,则无需分配名额。
第四条 落实人选
获批长期外国专家名额的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物色合适人选,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拟聘请人员名单,并提交相应的《暨南大学聘用长期外国专家申请表》、聘请说明、专家简历、护照、最高学历证书、工作资历证明。国际交流合作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反馈意见。
第五条 办理聘请及来华工作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一)直接从境外聘请的长期外国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以办理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
1.《暨南大学聘用长期外国专家申请表》;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护照个人信息页、有效来华签证或居留许可(如有)、最近一次入境盖章页(如有);
4.白底证件照(大小不低于40kb、宽高大于或等于354px*472px);
5.与聘请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需涵盖起止时间、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双方签字盖章及签订日期);
6.个人简历(包括教育、工作经历);
7.最高学历证书及认证、相关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如有);
8.前聘用单位出具的工作资历证明;
9.无犯罪记录证明;
10.境内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入境前可用健康承诺书代替);
11.如有随行家属,除需提供其护照、签证/居留许可外(如有),配偶须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婚姻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下子女须提供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的出生证明(18周岁以上子女不再作为随行家属)。
(二)从国内其他院校转聘的长期外国专家,除上述境外聘请所需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证明》以及前单位出示的《外国文教专家推荐信》,以办理转聘手续,办理时间为20个工作日。
(三)与我校续聘的长期外国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办理续聘手续,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
1.《暨南大学聘用长期外国专家申请表》;
2.《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3.与聘请单位新签订的合同;
4.上聘期年度考核情况;
5.有效居留许可、住宿登记表。
注:以上聘请所需材料和相关手续以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校的最新要求为准,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在学校网站作实时更新。
第六条 办理校内工作手续
(一)申请人事编号
入校报道后,聘请单位根据外国专家聘用类别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人事科或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人事编号。
(二)开设工资账户和起薪
聘请单位应协助长期外国专家开设“中国工商银行”活期账户,作为其在校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账户。聘用制外籍员工根据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人事科入职相关指引办理起薪。合同制外籍员工需提交起薪表、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账户详情单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薪酬结算科,办理起薪。
(三)社保增员
聘请单位应协助长期外国专家提交社保增员表、护照复印件至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工资福利科办理外国人社保增员。
(四)办理校园卡
1.聘请单位填写《校园卡个人资料表》,交国际交流合作处;
2.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通过后,聘请单位持该表至“校园卡服务部”办理校园卡;
3.如需开通我校图书馆借书功能,长期外国专家应向国际交流合作处申请办理担保书。
第七条 办理离校手续
长期外国专家合同到期前,由聘请单位协助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一)长期外国专家应按教务处及聘请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教学、考试材料;
(二)长期外国专家应归还在学校及院系图书馆所借阅的书籍;
(三)长期外国专家应及时交还在专家楼借用的物品,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凭《长期外国专家离校申请表》到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取最后一个月工资。
第三章 长期外国专家工作量及待遇
第八条 工作量
(一)专业课程类长期外国专家:每周工作量在12至16学时之间,包括理论授课及学术科研等活动,超出部分课酬由聘请单位自行支付。
(二)语言课程类长期外国专家:每周工作量在12至16学时之间,包括理论授课及学术科研等活动,超出部分课酬由聘请单位自行支付。
(三)其他项目协议下聘请的长期外国专家,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九条 待遇
长期外国专家的待遇一般包括月薪、住宿补贴等。
(一)月薪。根据长期外国专家实际业务水平、承担的工作任务、职称及学历等来确定薪金标准。月薪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发给。不足整月的按聘请单位的实际教学工作日计发,每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算,每月月底为月薪发放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长期外国专家须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合同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在长期外国专家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发放。
(二)住宿补贴。学校不统一安排长期外国专家住宿,按月补贴外国专家住房津贴。
(三)社会保险。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长期外国专家购买其在校工作期间的中国社会保险,外国专家依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学校代扣代缴其社会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
第四章 长期外国专家管理
聘请单位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协助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生活的联系、安排和落实工作。
第十条 教学科研方面
(一)根据本单位科研教学情况,聘请单位应制定出具体的科研教学计划,明确长期外国专家在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和应创造的效益。
(二)聘请单位应向长期外国专家提供所教授的教材名称、主要参考书目,以及对教材允许变动的范围要求;要求长期外国专家按时提交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讲稿/PPT以及教学日历等相关材料。
(三)聘请单位应充分发挥长期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中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作用,鼓励长期外国专家与本单位教师合作研究、代表我校参加研讨会、以我校名义发表论文等。
(四)聘请单位应把长期外国专家管理纳入本单位员工管理制度下。
(五)长期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前,聘请单位应对其聘用效益作出评估,并以书面形式报给国际交流合作处。
(六)聘请单位应按本办法提前做好长期外国专家聘请、续聘及解聘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
(一)长期外国专家来华后,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聘请单位应做好长期外国专家的保健工作,遇有疾患,及时协助就医。对于患精神病及传染病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提前终止合同,让其回国治疗等。
(三)聘请单位应关心长期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四)聘请单位应主动关心长期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适当安排周末和节假日的活动。可适当组织长期外国专家参观名胜古迹及单位组织的社会文化活动,使其了解我国传统文化、风俗习惯、人文环境等。
(五)对长期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聘请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交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长期外国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1.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4.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5.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6.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7.从事邪教活动的;
8.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9.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10.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所签订合同内容的行为。
(七)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暨南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未尽事宜,按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