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 凡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均须按规定办理因公出访手续。
2. 赴港澳执行含薪金或报酬的任务,须事先向出访科说明,并按规定申办工作签注,不得以公务事由办理签注。否则,港澳出入境部门将依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办理部门: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出访科(行政楼718室)
咨询电话:85226319
一、校内申报与审批流程
1. 填写审核表及备案表:出访人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核表》(学术或行政),因公临时赴港澳备案表,出访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2. 提交材料:出访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出访科:
1. 邀请信原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2. 学院审批完毕的《因公出国(境)审批表》1份(含行程安排表)、学院签字盖章的备案表1份;
3. 出访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结果材料;
4. 因公临时赴港澳通行证照片回执(注:自2025年1月起,不再需要递交实体照片)。
特别说明:
·指纹采集:自2025年1月起,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需前往港澳办办证中心(粤财大厦二楼)采集指纹。提交材料时,出访科将协助预约。
·在职与体检证明:o男性年满59周岁、女性年满54周岁的在职人员,需提供通过OA人事系统在线申领并A4彩印的《在职证明》。
o年满65周岁的在职人员,除上述证明外,还需提供近一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二、校外审批与证照办理流程
1. 上级审批:学校审核通过后,报送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2. 证照办理:获批后,办理因公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3. 领取通行证:出访人按通知前往港澳办办证中心领取。
户籍与人事关系补充规定:
·原户籍在外省(市),现已调入我省(本市)工作但未更换身份证者,可提供我省(本市)户口簿复印件。
·属聘用关系的,需提供申办单位的有效聘用合同等证明人事关系的材料(不包括兼职)。
·首次申办因公通行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额外提供: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本地居住证或社保证明(1年),以及聘用合同或在职证明。
三、出访后证件归还与报销
1. 归还证件与总结:出访人应在入境后7日内,将因公港澳通行证交还出访科,同时提交《因公出访总结表》。
2. 领取报销材料:出访科在收到证件及总结表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销审核表》及《因公出访代缴费明细表》等报销辅助材料。出访人前往718室领取,用于后续财务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