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06-09 国际交流合作处新版中文网站








暨外〔20202直线 15艺术字 16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因公临时

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2016



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对外交往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宗旨。促进我校与国际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是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公临时(30天以下)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授课等。

教职工出国(境)进行30天(含)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由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按照因事定人和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因公临时出访,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明确任务、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访问,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按“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要求,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工作。

第六条  科学制定年度出访计划。每年6月底前,各二级单位提出下年度因公临时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汇总,报校领导审定后,于9月中旬向中央统战部十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严格实施总量控制、批次管理、全员覆盖。遇特殊情况需要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在原定年度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处级以上人员行政出访,需事前立项,出国(境)事项经业务分管副校长、外事主管副校长、校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审批办证程序。

第八条  严格控制出访国家数、天数、人数。

(一)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专程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赴香港、澳门行政访问一般不多于2天;赴香港、澳门参加学术活动的,确保学术活动所需时间。如停留时间超过3天(含)以上的,需提供3天以上行程及说明函。

(二)出访团组人数坚持少而精原则,符合任务需要。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出访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

(三)各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团组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

第九条  务实节俭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一)出访日程须安排紧凑、讲求实效。严禁各种变相公款出国旅游、购物,严禁参加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二)出访团组要注重节俭。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

(三)严守外事纪律。出国(境)团组全体人员须在行前接受行前教育,在外期间遵守因公临时出国(境)纪律要求。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十条  若外单位组团邀请我校人员随团出访,组团单位必须来函征求学校意见。各二级单位的正职干部需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合作处将经签署的文件报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批后行文答复组团单位。

第十一条  实行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

(一)出访任务报批前须在校内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等。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出访请示须注明公示情况。

(二)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出访成果共享。

(三)严禁在公示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各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访审批表》,填写“出访费用预审”并提交详细访问日程,由经费负责人、经费项目主管部门、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出具审批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三章  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要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学校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第十六条  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须在一周内交回证照,并提交《因公出访情况登记表》。若不及时交回证照而影响下一次出访,责任由出访人员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暨外〔201415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直线 21直线 22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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