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因公证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0-06-09 国际交流合作处新版中文网站








暨外〔20201直线 15艺术字 16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

《暨南大学因公证照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暨南大学因公证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912



暨南大学因公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因公证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及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公证照包括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第三条  我校因公证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第四条  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授课等,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因公审批程序,持因公证照出国(境)执行任务。

第五条  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公务所持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为5年。申办新护照的,需提供因公出入境相片彩色回执单(在有效期内)。使用旧护照申办签证的,需确保旧护照仍在有效期内(从启程回国日期算起不少于六个月)且有两张以上空白页。

第六条  教职员工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执行公务,所持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效期为2年;有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注的通行证,有效期为5年。申办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需提供浅蓝底光面大一寸相片3张。使用旧通行证申办赴香港、澳门签注的,通行证的有效期需在3个月(含)以上,且申办签注在港澳的停留时间或有效期,不得超过通行证剩余的有效期。

第七条  因公证照仅限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使用,任务结束返回国(境)后7天内,应将证照交还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国(境)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证照。

第八条  如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取消出访,当事人应于原定出访任务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还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并书面说明取消出访的原因。

第九条  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公证照的申办、领用、收缴进行管理,对证照进行造册登记并全程跟踪。

第十条  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博士后研究人员)再次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时,即使已有因公证照及有效签证(签注),出访人员仍须凭出国(境)审批所需有关材料,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因公证照如遗失或损毁,持证人应及时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报告相应的证照签发机关。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调离学校或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必须在相应变动的5个工作日内,将因公证照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由其作注销处理。广东省内调入职工,可提请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致函原单位,将所持证照调入本校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失效的因公证照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进行登记,失效护照送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注销,失效港澳通行证送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注销。已注销的因公证照上有有效签证(如美国10年有效签证)的,仍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  外派香港、澳门工作人员,临时回内地,其所持通行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任职期满调回学校,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所持通行证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直线 21直线 22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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