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关于与国(境)外高校及其他机构签署契约类文书的管理办法

2020-06-09 国际交流合作处新版中文网站


暨南大学关于与国(境)外高校及其他机构签署契约类文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对外交流合作事务顺利开展,维护学校的根本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契约类文书,是指我校开展对外合作,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书”等。各有关单位在签署契约类文书时要根据双方合作意愿、合作事项等具体情况,确定文书的具体类别,并按相应格式书写。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暨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下同)是负责校内各单位与国(境)外高校及其他机构签署契约类文书呈批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合作签约根据对等原则,采取由校长签署或由校长授权签署两种形式。

第五条  由校长签署的报批程序: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合作方协商并按照第二条要求草拟契约文本,并呈报校领导审批。校长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合作方商定具体签署方式,并安排签署。

第六条  由校长授权签署的报批程序:

需校长授权签署的,由被授权单位与合作方协商并按第二条要求草拟契约文本,经学校办公系统将授权签约的请示连同契约文本报送国际交流合作处,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并呈报校长审批。校长同意后,授权相关人员签署。

第七条  凡按本管理规定第五条程序签署的契约类文书,文稿原件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转给学校档案馆存档;按第六条签署的契约类文书及有关资料由主办单位转给学校档案馆存档,同时将契约文本复印件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存档。

第八条  与涉外教育中介机构签署契约类文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签订对外合作契约,给学校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由签约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