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2020-06-09 国际交流合作处新版中文网站









外〔201715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暨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 南 大 学

2017113



暨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为进一步规范、优化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确保我校国际化推进战略的实施,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实行区别管理


第一条  在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中,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参加国际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涉(境)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教学科研人员指本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  第一条所述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按现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执行。

第四条  对于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在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上按实际需求安排。

第五条  正式职工的学术交流合作类因公出访仍需按照原有因公临时出访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持因公证照出访。外籍、持前往国绿卡的教工,按要求办理校内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获批后方可持因私护照(通行证)执行出访任务。


第二章  年度计划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须严格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制订本单位实行区别管理的教学科研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年度计划需详细列明项目名称、团组人员、主要任务、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严禁利用区别管理政策安排与学术交流合作不直接相关人员出访。

第七条  从严控制计划外出访,确有必要的,应在个案报批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从严审核


第八条校内各组团单位及派出单位要严把第一道关,坚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区别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中央外事管理规定审核出访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与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团组,要明确要求其调整或取消出访任务,不得安排或审批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照顾性和考察性出访

第九条 各学院分管外事院领导、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是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出访团组在本单位公示并获批后,再报科技处、社科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出访团组由学校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签发后报广东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严格实行因公出访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报批之前,须在本单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示栏等便于本单位或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和经费预算等。报批时,需注明公示情况及群众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回国后,须在1个月内,公布出访前公示内容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总结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团组或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取消团组人员出访任务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规定公示公开的出访团组或人员,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不予审核,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出国(境)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科研、教学等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管理门的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各出访团组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访审批表》,填写“出访费用预审”并提交详细访问日程,由经费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学校财务、外事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各自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出访团组须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十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派出前,须购买国(境) 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必须覆盖出访时间,保险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境费用中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侨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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