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暨南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6-09 国际交流合作处新版中文网站








艺术字 2党发〔20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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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

《暨南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暨南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委员会  暨 南 大 学

201979






































暨南大学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纠正和处理师德失范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暨南大学教师行为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是指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项目申报、进修访学、考核评价、导师遴选等各个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暨南大学全体教职工和以暨南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等人员(以下统称“教职工”)。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

学校充分发挥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

各二级党组织成立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分委会(以下简称分委会),院长和书记任分委会主任。切实将师德师风建设与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紧密结合。各校区、学院(研究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校区、学院(研究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委员会负责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具体实施。各分委会负责本单位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审查认定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师德失范行为之一者,实施 “一票否决”: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损害学校声誉、利益或师生们的合法权益。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非法传教,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不承担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六)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利用学生谋取私利或从事与人才培养无关行为的。

(七)以利益、奖励、毕业、升学、就业、留校任教等多种目的引诱、胁迫学生的;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的。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威胁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十三)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或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的。

(十四)未能落实立德树人职责,忽视学生培养与关怀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恶意举报和造谣诽谤的。

(十六)有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


第四章  审查一票否决程序


第八条 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二级单位发现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报备党委教师工作部,经授权后着手开展初步调查工作,收集汇总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书面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其中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学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核查。

教职工因师德失范被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学校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教学、科研、行政等事务。

教职工有权陈述和申辩,相关部门在充分听取教职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对教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职工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情况,会同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后,报请学 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送达教职工本人签收。

第九条 存在师德失范“一票否决”负面清单行为的教职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 师德失范调查程序启动后,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适时以适当方式公布调查情况与结果。相关组织和个人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在任何渠道私自串联、泄露、传播各类相关消息,并尊重被调查对象的隐私权。违反上述纪律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被处理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不服的,以书面形式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提请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另有申诉规定的,依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发现教职工师德失范情况或收到举报线索、材料,相关单位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的,严肃追究单位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师德的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当做好存档管理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及时“对账”“销账”。

第十四条 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教职工要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批评教育,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在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执行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建设分委会讨论同意,报党委教师工作部,经委员会研究并经相关审批程序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存在上述第七条所列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造成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和造成校内外不良影响程度“三个维度”综合考量,师德失范“一票否决”认定可分为三个等级:

(一)Ⅲ级:情节较轻,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较低,在校内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II级:情节较重,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较重,在校内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三)I级:情节严重,学生、其他教职工、学校利益受损程度严重,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六条经学校认定达到师德一票否决行为的(含上述三个等级),采用以下否决方式:属拟选聘教职工或博士后的取消选聘、引进或进站资格;属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的取消兼职聘用关系、进修访学资格或勒令退站;属学校在册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认定为Ⅲ级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人才计划、项目申报、进修访学、导师遴选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认定为II级的,在Ⅲ级处理的基础上,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认定为I级的,在II级处分的基础上,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师德失范者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提请学校党委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离退休教职工等其他人员的师德师风相关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师德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直线 8直线 9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7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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