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 暨南大学关于印发
《暨南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暨南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暨南大学委员会 暨 南 大 学
2019年7月9日
暨南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及暨南大学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努力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职工队伍,建立健全导向鲜明、制度规范、积极有效的教职工激励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含合同用工)。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荣誉体系主要由荣誉奖项、荣誉奖项评审机构和荣誉仪式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学校对在立德树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荣誉奖励。
第五条 为发挥荣誉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本办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四)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五)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六)坚持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二章 荣誉奖项
第六条全校荣誉奖项分为三类:I类荣誉奖项为校级综合奖项,II类荣誉奖项为各职能部门奖项,III类荣誉奖项为院级奖项。II类荣誉奖项原则上不再保留,若确有保留需要,需经学校荣誉奖项评审机构审批。III类荣誉奖项的立项、评选和表彰由立项单位负责,并向荣誉奖项评审机构进行备案。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的,予以I类荣誉奖项奖励:
(一)在立德树人、教学科研方面起到表率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在管理、服务、教辅、学工、思政、医务等岗位上长期服务,为学校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撑,取得突出成效的个人;
(三)充分发扬暨南精神,能代表学校形象,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积极示范效应的团队集体;
(四)获得省级以上重点重大成果、贡献奖励的个人;
(五)对学校发展起到领军推动作用的个人。
第八条 在党的建设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由党委组织部另行发文表彰。教授学术荣誉体系由学校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I类荣誉奖项包括:
(一)十佳优秀教师;
(二)十佳教学名师;
(三)十佳科研先进个人(理科);
(四)十佳科研先进个人(文科);
(五)十佳管理服务先进个人;
(六)十佳教辅工作先进个人;
(七)十佳学生工作先进个人;
(八)十佳思政工作先进个人;
(九)十佳医务工作先进个人;
(十)十佳先进集体;
(十一)年度突出贡献奖;
(十二)终身贡献奖。
第十条I类荣誉奖项中,“十佳”奖项每人只能申报1项,每项获奖名额为10人(个)。年度突出贡献奖和终身贡献奖不限人数。
第十一条I类荣誉奖项中,“十佳”奖项每两年评选一次,年度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评选年春季学期启动,秋季学期表彰。终身贡献奖另行评选。
第十二条 先进集体申报单位层次为各学院(研究院)、系、所、中心、科研团队,校机关各部、处、科、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校区管理委员会等。
第十三条 曾获得过“十佳”奖项的集体和个人不得连续参评,不得使用相同成果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I类荣誉奖项统一由学校颁发,加盖学校公章,并根据实施办法设置财务专项经费,作为教职工职务(职称)评审、岗位晋级及聘用等方面的重要条件和依据。学校原则上不再另行设立其他校级奖项。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新设校级奖项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提出奖励方式建议及方案,经学校荣誉奖项评审机构审批通过后可纳入为I类荣誉奖项。
第十五条 除上述荣誉奖项以外,学校的集体或个人获得国家机关授予的重大表彰或奖励时,学校荣誉奖项评审机构可根据表彰事由给予校级奖励。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荣誉奖项评审机构按照程序撤销荣誉,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荣誉奖项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荣誉奖项评选程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荣誉奖项的。
撤销荣誉奖项应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对外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暨南大学教职工荣誉奖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称为校奖项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主任,分管党委教师工作部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其余校领导担任委员,负责全校教职工荣誉奖项评选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十八条 校奖项评审委员会下设教职工荣誉奖项评审工作组(以下称为评审工作组),挂靠于党委教师工作部,其构成单位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发展规划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科学技术研究处、社会科学研究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政治保卫部、校工会委员会、教育发展基金会、附属第一医院。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评审工作计划,组织评审活动;
(二)对奖项评选相关材料进行核定、整理、登记并安排评审;
(三)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
(四)受理申诉。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奖项实施细则和具体评选事务:
(一)十佳优秀教师(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
(二)十佳教学名师(责任单位: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十佳科研先进个人(理科)(责任单位:科学技术研究处)
(四)十佳科研先进个人(文科)(责任单位:社会科学研究处)
(五)十佳管理服务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党委组织部)
(六)十佳教辅工作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七)十佳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八)十佳思政工作先进个人(责任单位: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九)十佳医务工作先进个人(责任单位:附属第一医院)
(十)十佳先进集体(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
(十一)年度突出贡献奖(责任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
(十二)终身贡献奖(责任单位:发展规划处)
第四章 荣誉仪式
第二十一条 荣誉仪式主要包括:新进教职工入职宣誓仪式、退休教职工荣休仪式、荣誉奖项表彰仪式、来校工作满30年教职工感谢仪式。
第二十二条 新进教职工入职宣誓仪式参与对象为仪式举办当年新入职的教职工代表;退休教职工荣休仪式的参与对象为仪式举办当年退休的教职工代表;荣誉奖项表彰仪式的参与对象为评选当年获评I类荣誉奖项的教职工;来校工作满30年教职工表彰仪式的参与对象为仪式举办当年符合来校年限要求的教职工代表。
第二十三条 新进教职工入职宣誓仪式、退休教职工荣休仪式、荣誉奖项表彰仪式以及来校工作满30年教职工感谢仪式统一在教师节表彰大会举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荣誉奖项评选工作充分依靠全体教职工,民主推荐,逐级报送。评审人员与奖项申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本办法中的获评I类荣誉奖项可给予嘉奖。奖励标准以具体评选通知为准,由学校统一发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暨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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